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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yun官方-朗博科技(60365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

  kaiyun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本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1.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1.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可以列席本公司战略研讨会、经营例会、资金营运分析会、预算编制会等重要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问询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作为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其职责主要包括:1. 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2. 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3. 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4.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5. 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1. 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规范本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

  2. 制定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计划和目标。根据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现状,结合本公司经营发展计划,确定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目标,并制定有关投资者关系活动计划,包括投资者关系分析和研究、信息披露与沟通、会议筹备、公司推介、媒体合作等活动计划的制定;

  3. 投资者关系分析与研究工作。分析研究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法规;对投资者行为进行统计分析,掌握投资者动向;深入研究宏观经济及金融业发展动向、货币及金融监管政策变化以及资本市场发展变化;参与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4. 会议筹备。协助筹备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并准备会议材料;5. 信息披露。协助公司做好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设计、印刷、报送、披露工作,以及其他临时性公告的披露;

  6.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根据本公司经营情况及投资者关系活动计划,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活动并邀请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及投资者参加相关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将投资者对本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反馈到本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决策部门;

  7. 接待投资者。接待投资者来访,并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沟通,提高投资者对本公司的关注度;

  8.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良好的公共关系,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9.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维护本公司网站中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参与更新网上本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10.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导,参与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导;

  11.横向交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的合作、交流;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1.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8.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公司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e互动平台等渠道和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五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kaiyun官方。

  第十七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九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七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相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1. 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方面;

  2.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5.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6. 有较强写作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将随着投资者关系管理政策法规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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